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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鼓励智能网联汽车接受北斗导航信号,境内数据需在境内存储

综合资讯 完美下载小客服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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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教程资讯 8 月 12 日消息 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其中提出,强化数据安全管理能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加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企业应当建立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要求,明确网络安全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意见提出,明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保护;建设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依法依规落实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安全事件报告等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完美教程资讯附《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解读:

来源:装备工业一司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制定《意见》是推动产业发展的需要。智能网联汽车是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正处于技术快速演进、产业加速布局的商业化前期阶段。智能网联汽车在产品结构、功能实现等方面与传统汽车存在较大差异,车辆安全相关基本特征、技术参数仍在不断变化,相关国家也正在加快推进政策法规研究、技术标准体系建立。结合国际政策法规实践经验,尽快制定《意见》,明确原则要求,逐步探索开展准入管理,加快产品推广应用,是推动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需要。

制定《意见》是坚守安全底线的要求。汽车智能化、网联化发展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产生诸如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采集、利用等数据安全问题,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问题,驾驶自动化系统随机故障、功能不足等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以及在线升级(又称 OTA 升级)改变车辆功能、性能可能引入的安全风险。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意见》,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明确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等管理要求,指导企业加强能力建设,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切实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2020 年以来,我部组织行业力量,开展专题研究,启动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相关政策文件的起草工作。

一是深入调查研究。我部先后组织调研了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研究机构以及相关电子信息与通信企业,全面分析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阶段、技术水平和应用需求,准确把握产业发展形势和监管需要。同时,深入研究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充分吸收借鉴有益经验,形成了政策文件初稿。

二是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相关文件起草过程中,我部通过访谈专家、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企业、检测机构和行业组织的意见。2021 年 4 月至 5 月,文件以《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形式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履行了有关程序。

三是修订形成《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反馈,结合我国最新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加强国际法规标准协调的需要,对《指南》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强化了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等管理要求,并结合当前产业实际和监管需要,在《指南》有关通用要求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意见》,后续还将重点针对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编制出台相关技术规范。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规范软件在线升级、加强产品管理、保障措施”共 5 个部分、11 项内容,具体概括如下:

一是明确管理范围、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见》明确管理范围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车与 X(车、路、人、云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意见》明确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升级、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

二是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能力。在强化数据安全管理能力方面,《意见》明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保护;建设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依法依规落实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安全事件报告等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加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方面,企业应当建立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具备保障汽车电子电气系统、组件和功能免受网络威胁的技术措施,具备汽车网络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安全缺陷和漏洞等发现和处置技术条件,确保车辆及其功能处于被保护的状态,保障车辆安全运行;依法依规落实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要求。

三是规范软件在线升级。《意见》明确企业生产具有在线升级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建立与汽车产品及升级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能力。企业实施在线升级活动前,应当确保汽车产品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升级涉及技术参数变更的,要求企业应提前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办理变更手续。要求在线升级活动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明确未经审批,不得通过在线等软件升级方式新增或更新汽车自动驾驶功能。

四是加强产品管理。《意见》提出企业生产具有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车辆功能及性能限制、驾驶员职责、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和条件等信息。企业生产具有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汽车产品的,还应采取脱手检测等技术措施,保障驾驶员始终在执行相应的动态驾驶任务。企业生产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确保汽车产品至少满足系统失效识别与安全响应、人机交互、数据记录、过程保障和模拟仿真等测试验证的要求。应当确保汽车产品具有安全、可靠的时空信息服务,鼓励支持接受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信号。

五是完善保障措施。《意见》明确企业应当建立自查机制,发现产品存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安全、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安全等严重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有关机构做好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技术审查等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对《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快推动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驾驶辅助、自动驾驶等标准规范制修订,并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企业加强相关测试验证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水平。

下一步,围绕《意见》落实,重点从以下四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组织宣贯。联合有关部门面向地方相关部门及汽车生产企业,详细解读和宣贯《意见》内容。二是进行自查。通过组织企业参照《意见》开展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在线升级自查,加快《意见》落实。三是细化要求。根据《意见》,进一步细化准入要求,加快关键标准制定,逐步探索准入管理。四是建立机制。与各部门、各地方做好衔接,推动形成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着力推动工作落实。

一图读懂《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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