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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加气站管理系统的教程

补充锦囊 完美下载小客服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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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管理系统主要是专门为加气站开发研制的一套管理系统,该系统包括基本设置、客户管理、充值管理、充装管理四大模块。其中以充装管理为主模块,规范的业务管理,实现了系统的全面化管理,是加气站管理人员的得力助手。 加气站管理系统包括以下功能:基本设置:开证站点、单价设置、提醒设置。客户管理:客户登记、余额查看、余额不足提醒。充值管理:充值登记、按充值日期查询。充装管理:充装登记、充装查看、充装记录查询(按编号查询、按充装日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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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加气站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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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办理CNG加气站手续

    一、加气站选址1、业主熟悉建站政策和标准规范,在e68a84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431373264城区或交通主干道上,按靠近水、电、气源,靠近车源,加气方便,基本符合城市规划和标准规范中消防、环保、安全要求,初选建站地址;2、CNG主管部门(CNG专家)、建委、规划、消防、环保、设计到现场定点。3、在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和国土证;二、有关部门立项1、业主向当地CNG产业主管部门或计委提出建站申请;2、提供相应资料:立项报告、可研报告、选址定点报告;3、CNG产业主管部门或计委批准立项。三、项目设计1、初步设计前,业主向设计单位提供资料:站址地形图、天然气气质资料、气象资料、地震资料、水、电、气源资料、建站规模、设备初步选型、地勘资料、环保影响评价报告、文物调查资料等。2、甲级设计单位作初步设计:总平面布置;单体(加气棚、站房等)建筑样式、风格;CNG加气站效果图;主要设备配置;工程总造价;水、电、气工艺初设;说明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加气站的消防、环保、安全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3、初设审查:CNG主管部门(CNG专家)计委、建委、规划、消防、环保、安办、设计、业主参加,对初设进行评审;4、CNG主管部门或建委出具初设评审意见;四、报建1、初设报消防、环保审查,出具审批意见,安办办理安全三同时证书;2、初设总平图(含消防、环保、安办审批意见)报规划审查,进行勘测,划红线;3、规划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建设1、办理设备、土建、安装、水、电、气工程、监理招标,签订合同;2、在质检站办理质检委托书;3、在建委办理合同鉴证;4、组织施工。六、验收1、进行工程质检,出具质检报告;2、进行消防、安全、环保、压力容器等单项验收,并出具单项验收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环保评价检测报告书;3、在安监部门办理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在质监局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充装注册登记证;4、质监部门对加气机进行校验标定,出据计量使用许可证;5、员工到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证;6、试运行、验收整改、完善;7、综合验收前:业主准备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相关批准文件、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竣工资料、质检资料、监理资料、材料试验资料、财务决算资料、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扩展资料加气站供车辆需要补充石油气时使用。石油气存在气库里,通过管道连接到加气机器,通过加气枪加到车辆的气箱里。一种强烈的气味剂乙硫醇被加入液化石油气,这样石油气的泄漏会很容易被发觉。液化石油气是在提炼原油时生产出来,或是从石油或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挥发出来的气体。储气系统:充气装置、储气瓶(气瓶生产线、抽真空置换成套装备及相关设备)、高压管线及高压接头、气压显示装置、手动截止阀等;天然气汽车电子、燃气供给系统;天然气过滤器、减压调节器、混合器、低压气软管及循环水软管等;燃料转换系统:车用转换器、单一天然气转换器、燃料转换开关、天然气截止阀等;氢能与加氢站设备:制氢设备、加氢设备、加氢站设备、氢燃料电池、氢燃料汽车、车载供氢系统;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CNG加气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加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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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汽车加油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   非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参照执行本管理规范。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加气站,必须依照《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验收。   加油加气站的避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五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站区内不得设立与加油加气站业务无关的其它单位。   第六条 加油加气站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   第七条 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一)加油加气站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防静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加油加气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油(气)操作规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加油加气站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 加油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油加气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进行操作。   第四章 站内建筑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内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宿舍的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油(气)机;   (二)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留宿;   (三)宿舍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炉;   (四)站内宿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按照本站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 加油加气站的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生成明火取暖和生活使用。   第十四条 站房内热水锅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二)锅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朝向加油机、加气机,卸油点、卸气点及通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三)锅炉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及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第五章 站内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得小于2m。   第十六条 加油机或加气机与站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   第十七条 埋地油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液化石油气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第十八条 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地上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45m,二级站为38m,三级站为33m。   地下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若采用油气双回收系统时,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相关规定适当减少。   第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的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二十条 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加气站。   第二十一条 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第二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内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第二十三条 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第六章 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知事故应急预案,知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六条 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二)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三)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四)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五)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沙子2立方米,三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2块、沙子2立方米,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六)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七)提倡配备使用新型高效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七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油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警示语内容包括:   (一)站内严禁烟火;   (二)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机动车辆加油(气)时必须熄火;   (四)不准在加油(气)现场使用手机。   第二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油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主管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第三十一条 加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内加注易燃油品;   (二)严禁对无油箱盖的车辆加油;   (三)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油(气);   (四)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油加气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油(气)作业;   (五)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油(气)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卸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汽车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二)卸油(气)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三)卸油(气)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   (四)卸油(气)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五)卸油(气)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   (六)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油(气)、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油(气)作业;   (七)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卸油(气)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安全部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动火过程中,应停止加油加气作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非加油加气站的人员严禁进入单独设置的油(气)罐区。   第三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内加油(气)车辆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紧急疏散的条件。   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加油加气站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符合本站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应急设备设施,紧急处置、人员疏散、抢险、医疗等急救措施方案,社会支持救助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等。   第三十七条 加油加气站的应急预案要每季度演练一次,并有演练记录和演练现场照片。   第三十八条 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油加气站,是指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加油站,是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加油加气合建站,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又可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或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重要公共建筑物,指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公共建筑物。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